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20日电:昨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办法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损毁、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等行为最高将被罚款50万元,实施办法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改变文物原状最高罚50万
办法规定,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明确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保护和管理责任,如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或者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遇有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损失的,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前,施工单位或者生产单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生产活动,拒不停止施工或者生产活动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收藏的文物可以流通
办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依法继承、赠与、购买、交换、转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办法规定,文物的销售由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的拍卖由依法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经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销售和拍卖活动。文物商店销售、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销售、拍卖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拍卖的文物还需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刘彬 盖雯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