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19日电:一对夫妻离婚近两年后,男方以尚有一套房产未分割为由,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其与前妻的共同财产。两审之后,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已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当时男方明知有讼争房屋但未要求分割,表明其已放弃该财产,由此,判决驳回男方诉求。
原告吕某与被告魏某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12月,魏某在本市大港区某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分两次交齐了房款。2005年7月,吕、魏二人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关于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书中写明:“吕某与魏某的现住房(非上述房屋)归吕某所有,魏某住房自行解决。”由于该调解书中没有涉及上述房屋的分割问题,吕某于今年5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套房屋为其与魏某的共同财产。
对吕某的此项诉求,魏某提出,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吕某已明知讼争房屋存在,她并未隐瞒此事。双方在离婚诉讼时未分割此房,是因为双方已明确约定该房产权归魏某。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载明:“此后无任何财产纠纷。”
案件审理中,吕某当庭表示,离婚时就知道讼争房存在,离婚时没有分割,是因为有两处房子,二人一人一处。现在要求分割,主要是因为讼争房里住了他人,吕某不允许此事发生。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从双方离婚协议中达成的没有任何财产纠纷的约定来看,吕某对魏某另行购置一套房屋的权属归属并无任何争议。此行为表明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已对该套房屋进行了处置,亦表明吕某对讼争房屋中其所占有份额的放弃。同时,从双方离婚后魏某对讼争房屋一直占有使用的事实看,也印证了双方在离婚时已对讼争房在内的两套房屋的权属进行了处置,且吕某对该处置事实并无异议。现吕某起诉要求确认讼争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其主要原因是不允许讼争房内又有他人进住,且对此难以接受。由于该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孙启明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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