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21日电:为扩大使用面积,一业主私自将露台封闭。物业公司发现后,以该业主违反了“业主公约”等为由,要求限期拆除。因协商未果,双方成讼。两审之后,法院判决支持了物业公司诉求。
罗某是本市河东区某住宅小区业主,他的房子带有一个露台。罗某入住后,为充分利用空间,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将露台封闭。物业公司发现后,对罗某此举提出异议。物业公司认为,罗某已与小区的开发商某投资公司签订了《业主公约》,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两份协议中分别约定了“不得在庭院、平台、屋顶、露台或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公约》;若罗某违反协议,使物业公司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物业公司有权要求罗某限期改正……”现罗某封闭了露台,违反了上述约定,因此应当拆除。罗某则认为,其封闭露台的行为不属于《业主公约》中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不同意拆除。协商不成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经两审审理,市二中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负责被告罗某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物业公司有权要求罗某依约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罗某搭建露台的行为违反了约定,故物业公司主张罗某拆除违章建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记者孙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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