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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产中介收费要开正式发票 10月1日实行
2007-7-22 10:29:56
    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22日电:本市出台了一项新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日,记者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获悉,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天津将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住宅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的监管制度,并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中介费时,要开具正式发票。 

    《条例》规定,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实施房地产交易网上管理,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高效的服务。本市将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住宅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取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与购房人签订合同的结果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新《条例》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行为有了进一步的明确: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收取款项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发布新建商品房虚假已售、待售信息的都属于违规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条例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另外,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安全、便捷的服务。接受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王丽)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城市快报 编辑: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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