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25日电:为保障海上人命安全, 保护海洋环境,使海上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的人员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国际公约,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海上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海上搜救工作应当遵循就近、快速、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防应结合。误报、谎报或故意夸大险情的,由此发生的海上搜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船舶、设施误发出遇险报告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谎报或故意夸大险情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王丽 程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