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29日电: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如果单位或个人违规宰杀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将被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个实施办法,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必要时可依法封锁并扑杀、销毁等。扑杀、销毁的品种、数量应开具清单交当事人签字盖章,对因强制扑杀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要进行补偿。同时,单位或个人从事畜禽养殖,有接受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义务。如果从事动物饲养或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立即向当地的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将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告。
此外,在疫情确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宰杀、运输、加工、食用、销售、藏匿、转移和随意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得擅自动用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盗掘已作深埋处理的动物。否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赵倩 吴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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