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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政策问答
2007-7-4 13:49:17

    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28日电:

    一、 新修订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共几章,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年5月1日颁布施行。新《拆迁规定》包括:总则、拆迁管理、拆迁补偿安置、拆迁评估、法律责任、附则,共计六章五十七条。 

    二、 《拆迁规定》适用哪些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三、 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旧区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拆迁、管拆分离、严格监督的原则。  

    四、 房屋拆迁当事人,包括哪些主体?  

    拆迁当事人是指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利害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五、 拆迁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一)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以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可以申请裁决。  

    六、 拆迁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一)拆迁人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二)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三)拆迁期限结束,拆迁人应当将收回的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四)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七、 被拆迁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一)被拆迁人按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要求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二)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裁决。(三)拆迁人未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 被拆迁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一)被拆迁人须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或者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二)被拆迁人按照规定,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三)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周转用房的,应当按时腾退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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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晓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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