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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侵犯劳动者三大“高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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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 9:10:49
    人民网·天津视窗8月1日电:劳动保障部门为此发出提醒,劳动者在高温季节的三大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侵犯。根据法律及政策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三大“高温权益”:

    一是停工不能停薪,减工时不能减工资。国家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目前,在各地出台的细化文件中,建议调整工时的标准以“超过35摄氏度”居多。

    二是高温作业中暑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职业病目录》中,中暑被列入因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三是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专家指出,其中的高温津贴,即高温季节补贴和高温岗位津贴,应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据此,凡上述权益遭到侵犯的劳动者,有权诉诸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杨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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