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8月10日电:随着近期房屋租赁交易增多,租赁纠纷也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房屋所有人单方撕毁合同,或擅自提高租赁价格。
在塘沽打工的刘女士,租住一套房屋并与房主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期为一年,“若双方任何一方终止协议,则向对方赔一个月的房租。”在租期未满8个月时,房主在未告知刘女士的情况下又将房屋赁出,新承租户要求刘女士立即腾房。为此,刘女士向房管部门咨询:原房主是否违约?她能否继续居住?
虽此案中原房主明显违约,但刘女士不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果房主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房主因利益驱动而与他人签订租赁或转让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新房主(承租人)就有权要求原承租人搬走。尽管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也是有效的,刘女士可按照合同要求原房主承担责任,但这无疑会增加不少麻烦。而且以同等租金刘女士未必能找到同样的房子,无形中受到了损失。
那么承租者如何才能避免租房受损失呢?塘沽区房管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杨振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