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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条例立法第三次征民意 事故频发官撤职
2007-8-13 17:05:47

  人民网·天津视窗8月13日电:北京各级政府如果不履职,导致本辖区一年中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政府主要负责人可能面临记大过、降级乃至撤职的处分。市人大常委会从明天开始就《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次征集民意,内容包括无法追溯食品来源、问题食品流回市场等最高可罚十万等。

  食品事故频发领导撤职

  本报曾于7月24日报道了《本市拟推食品召回制度》,当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作出这一规定,同时明确将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在充分吸纳审议意见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记者注意到,这份征求意见稿比原草案更加强调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

  征求意见稿参考了上月26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的部分条款,明确北京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并要求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征求意见稿规定,北京市各级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推诿造成后果降级

  由于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到工商、卫生、质监等六七个部门,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条例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未履职后果严重开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对于违反条例规定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不履行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何三征民意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公告,决定自8月14日起至20日,对经过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7次会议审议并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市民和社会各界征集意见。这已是该条例三度征集民意。

  今年4月23日,该条例首次由市政府法制办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开征集意见,此后在6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在该条例首次审议前对该条例征集意见,此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条例一审后再次全文公布征集意见已经是该条例三度征集民意。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解释,由于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第三次征集民意主要是为了深入了解民意,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做好条例的修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市人大常委会将会根据征集意见的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

  链接提些啥意见

  市民可以就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征求意见的重点是法规的内容是否符合北京市的实际,是否可行。例如: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规定是否可行;追溯制度中有关建立生产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规定是否可行等。

  怎样提意见

  集中征求意见工作从8月14日开始,至8月20日结束。征求意见稿在8月13日的《北京日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首都之窗和千龙网上全文公布。

  热线电话的开通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时30分至4时30分。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相关罚责

  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或者保存食品相关行政许可证件、证明文件复印件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且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无法追溯食品来源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或者非食品用添加物,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保鲜剂,或者违反规定在食源性动物和食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工具,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重新进入市场销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由责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记者廖雁)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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