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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购房新政策:境外机构个人只能购买本市1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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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5 9:12:23
    人民网·天津视窗8月15日电: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本市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本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规定,境外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只可在本市购买自住商品房1处,因此在购房前,需先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进行未购房确认。

    按规定,境外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以及《外国人居留许可》(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核发)累计期限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在本市购买自用商品房1处。

    购房前,应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进行未购房确认,其中境外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按机构名称进行购房查询,境外个人按姓名进行购房查询。经确认未购房的,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将开具填有购房人、查询人姓名、身份证类型、证件号码以及购房信息的《查询单》,境外机构和个人持此《查询单》办理购房手续。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在本市购买自住商品房1套。

    此外,《通知》还规定,购买自用商品房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除需要提供《查询单》外,境外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代表机构应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个人应提供具有“外国人居留许可”记录的护照。(王月 吴梅)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杨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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