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8月18日电:一男子与女友订婚并给付1万元彩礼,可未等结婚双方分手。此后,双方为返还彩礼问题对簿公堂。女方坚持认为自己接受的是见面礼而不是彩礼。日前,东丽区法院一审认定诉争款项为彩礼,判决女方如数返还。
去年9月,东丽区农民卢某与女子董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今年1月1日,二人订婚。据卢某称,在订婚仪式上,卢某通过介绍人给付董某彩礼1万元。未成想,还没等结婚,双方即因琐事分手。由于既没有办结婚证,也没有同居,卢某要求董某返还1万元彩礼,遭拒后,卢某将董某告上法庭。
对于卢某的诉求,被告董某辩称,自己确实收了卢某1万元,但不是彩礼,而是见面礼。确定恋爱关系后给女方见面礼是当地的习俗,并且是卢某自愿给的,因此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双方恋爱期间的一种风俗习惯。恋爱期间,男方以与女方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金钱,应归为彩礼。被告辩称原告给付的是见面礼,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同居生活等情况下,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孙启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