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是道义更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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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8-28 13:42:44 |
分析民政部部长李学举8月22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谈到山东华源煤矿“817”溃水事故时说过的话:经过专家组的分析认为,这次溃水事故属于自然灾害事故,“但是我认为,这次山东煤矿溃水事故造成人员的伤亡和其他自然灾害不一样,因为他是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我相信政府和企业一定会给予这些人员的家属各类抚助金”(8月23日《华商报》)。这段话所以引人注目,它传达了两个方面的信息,一是煤矿企业本身没有责任,不属于责任事故;二是既然属“自然灾害”,则属于民法通则上说的“不可抗力”,企业和工人应当各人承担各人的损失,但是基于事故是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企业和政府还是给予工人家属相应的“抚助金”。对于企业是否有“注意义务”的争议,我们暂且不议,我更感兴趣的是李部长这一“但”字,要从积极方面评价这一“但”字。要言之,虽属“不可抗力”,企业仍要承担一部分给付义务。它的积极意义在于,突破了我们早已存在而不予承认的法律教条主义!
从法理上说,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因而也理应承担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一切风险责任,而这一“风险”也理应包括赔付工人因之受到的损失(虽然李部长没用“赔付”二字),这才做到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其次,这里还有个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区别,“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是你(煤矿)的变化或损害,是你的变化或损害再造成了我(工人)的损害,“不可抗力”对我(工人)则是间接原因,作为工人受损害的直接原因是煤矿,煤矿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后者就像你家楼上的悬挂物即使由于大风吹落砸伤了我,你也应无条件地承担此“无过错责任”。这在民法通则上是有明文规定的。因此,我们不应一概地说“不可抗力”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是机械化理解,李部长发言的闪光点和意义也正在这里。唯一遗憾的是,李部长在这里用了“抚助金”三字,而没有使用“赔偿金”三字。“抚助金”属于道义义务,“赔偿金”属于法定义务。道义义务既无强制性,也无量化标准,而法定义务则有强制性和量化标准,可以转化为受损方的权利,他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而且得按计算的标准赔,这是二者的区别。因而我认为死亡工人家属不是“有望”获得抚助,而是“有权”获得“赔偿”!
当然这次事件是个特例,李部长的讲话中更多谈到的是政府对灾民救济的具体措施,这是现有和未来灾民的福音,但我认为这里同样也涉及到救济是政府的道义责任还是法定责任的问题——如果是“有权”获赔偿,则不是政府的“恩赐”,而是公民可以理直气壮去争取,这又涉及到我们执政理念的转变。我们姑且不必引用其他国外民主理论的经典,即如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也将公民享受社会救济规定为公民的“权利”,这里的权利自然是“法定权利”,对于政府也就是“法定义务”而不仅仅是“道义义务”。唯其如此认识并加以强调,我们才能将灾民救济法律化、刚性化,不至于使一些官员以高高在上的恩赐者态度对待受灾群众,甚至胆敢挪用救灾款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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