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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出卖村民利益 
2007-8-28 18:03:18
    北京昌平旧县村在旧村改造时所承诺的村民新居并没兑现,可土地上却已经建成了豪华别墅。在维权过程中,村民们追查出村委会、开发商签订的“阴阳合同”:给村民公开的“阳合同”相比给政府备案的“阴合同”,补偿金出入高达4000余万元(8月26日《京华时报》)。

    这种情况正是村民权利缺位、没有真正利益代言人所造成的结果。农村土地名义上归集体所有,但经营权的细碎化,使集体不过是单个独立个体的集合,无法拧成一股绳。面对开发商,村民利益诉求难以聚合和表达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政府,主要是乡镇政府,就成了开发商和村民的交易中介。

    然而,由于利益瓜葛,很多时候镇政府又会成为与民争利的另一方。这样,在强势的乡镇政府面前,村民的弱势可想而知。而此时的村委会,与其说是农民利益的代言者和捍卫者,不如说仅仅是乡镇政府的助手,是替乡镇政府的开发扫清障碍的清道夫。

    对于旧县村的这两个“阴阳合同”,当时签字的前任村委会主任马军有这样一个解释:2003年4月与开发商签订旧村改造协议后没几天,开发商又来找他在一个补偿协议上签字,他说这都是镇里做的主,他并不清楚。这里不禁想追问一句,村委会主任到底在代表谁的利益?

    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理应代表村民利益,而今却成了与民争利者。这两份“阴阳合同”是旧县村村委会的四名现任的主要负责人发现并揭发的。不知道这是不是跟近年来普遍实行的村委普选、村民自治有关。但可以明确的是,只有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由村民选出、受到村民问责、不能动辄被上级撤换,类似于开发商和镇政府或村委合谋让村民受损的现象才能真正避免。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贾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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