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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跳槽员工索赔450万元违约金
2007-8-30 14:31:57

  法院终审判决员工赔偿6.3万元 员工不服提出申诉

  人民网·天津视窗8月30日电:为谋求更高的收入,武汉某电力公司员工袁某跳槽到上海一企业工作。原单位武汉某电力公司按事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向袁某索赔450万元违约金。武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裁决袁某赔偿原单位60万元,该员工不服提起诉讼,二审法院判决员工赔偿原单位6.3万元。日前,袁某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合同约定 >>>

  员工如违约将赔30年工资

  据了解,袁某大学毕业后,就到武汉某电力公司上班,从事技术检测工作。2002年4月26日,袁某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8年。

  合同约定,袁某与公司签订《保守脱硫技术秘密协议规定》,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3年内袁某不得在其他公司从事相同业务,否则认定为违约,应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其年收入30倍的违约金即450万元,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

  袁某称,他经人介绍看中了“新东家”上海某公司,收入可观,袁某2004年7月15日向公司辞职,到上海后也从事与脱硫有关的技术。武汉某电力公司得知后,认为袁某违反了公司的合同约定,要求袁某回武汉或者离开上海某公司,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袁某并没在意。

  2005年4月19日,该电力公司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袁某被裁决应该赔偿违约金,但仲裁委认为450万元的赔偿过高,裁决赔偿60万元。袁某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

  一审>>>

  袁某只是技术员 判赔3000

  在法庭上,电力公司认为,公司和袁某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8年,袁某在公司只干了两年,合同未满就擅自离职,并未征得公司的同意,并且辞职后还从事同样的工作,违反了公司技术保密的规定,导致公司的技术秘密泄露,造成了损失。

  此外,合同还约定,袁某违约后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其年收入30倍的违约金即450万元,公司索赔450万元是有依据的。

  袁某认为,他承认自己单方面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合同约定,但对于公司索赔450万元违约金的数额提出异议。袁某称,违约后要承担年收入的30倍赔偿,公司提出的450万元索赔缺乏依据,也超过了他自己实际承受能力,赔偿数额过高。

  武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一审认为,袁某在上海某公司工作时间短暂,不到两个月,同时,法院根据袁某在上海公司的职务,认为袁某实际上只是一个技术员,并未掌握到公司的技术秘密,故判赔3000元。

  二审 >>>

  因提前6年离职 判赔6.3万元

  判决后,武汉某电力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要求赔偿450万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终审判决认为,双方在正式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8年的期限,违约金标准是员工每提前一年离职,交纳一个月薪酬的违约金,袁某每月收入1.05万元,提前6年离职,判决共计赔偿公司6.3万元。

  此次判决后,袁某亦不服,申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目前已受理此案。

  【律师说法】

  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

  昨日,记者采访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梅勇律师,梅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和劳动者约定离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相同工作,属于“竞业禁止”协议,但用人单位不得以高额的违约金要求员工赔偿,目前实践操作中,一般违约金都不超过2年的工作收入,公司约定30倍的高额违约金明显过高。(邓辉 张磊)

  [相关新闻]

  业务主管跳槽引发商业泄密纠纷

  本报讯(记者 王娟)业务主管瞿某从原单位跳槽,原单位认为他带走了公司的商业机密,于是将瞿某及其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象征性地赔偿经济损失1元。昨悉,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令原告败诉,原告不服,已上诉至省高院。

  据原告武汉市某假肢矫形中心(以下简称矫形中心)称,2005年12月,瞿某被招聘到矫形中心工作,任业务主管和中心副主任,负责中心的业务事务和客户信息资料管理。其间,外资企业北京某奥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奥公司)一直与矫形中心有业务往来,某奥公司生产假肢,销售给矫形中心。

  原告说,2006年8月,某奥公司获得直销资格,于是将掌握了客户信息的瞿某挖走。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诉称的保密资料是指记载有患者相关信息的表格,这些信息是原告业务员工作的记录,原告将其汇编成册,形成了区别于相关公众信息的特殊客户名册。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

  但法院认为,原告指称被告瞿某以摘抄方式带走了原告上述商业秘密,并在新公司工作期间,利用了这些信息带走原告客户,这些内容原告没有举出有力证据,法院不予认定。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长江商报 编辑: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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