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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明确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促进就业工作职责
[就业促进法:让无业者有业 让有业者乐业] 就业促进法:中介机构不得收劳动者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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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31 9:50:20

    人民网·天津视窗8月31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明确了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促进就业工作职责。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促进法还规定,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记者李亚杰 田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新华网 编辑:烨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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