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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单位个人财产
2007-8-31 10:32:41
    人民网·天津视窗8月31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这部法律将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须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选择最利保护公民权益措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立法明确政府十项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十项应急处置措施。这些处置措施包括: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国家将建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我国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要求,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城市快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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