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8月31日电:求职者在参加公司活动时不慎被道具手雷雷管炸伤,导致右手截肢,双方为此对簿公堂,一方以自己已被公司录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公司提起工伤索赔,另一方坚称事故发生时的那次活动仅是为了考验这些应聘者,己方并未录用伤者,不应为此担责。
历经两次开庭,原被告双方最终同意调解,被告在3日内向原告先行赔付2.5万元经济损失,后期赔偿将等到有关部门对伤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再作商定。记者旁听并记录下整个庭审。
案情回放:没有预料到的惨剧
32岁的原告姜杰(化名)诉称,今年3月18日,其到被告公司应聘,由公司负责人亲自接待,当场填写“应聘简历表”并进行“笔试测试”,后被要求留下联络方式。
3月23日,被告公司通知原告3月25日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承诺佣金每天50元。4月初及4月15日,原告又先后两次以公司员工身份参加被告组织的活动。
4月15日上午7时许,原告依照被告的安排参加户外拓展活动,被指派配合公司特聘的烟火师完成烟火特效工作。惨剧发生在当天上午8时许,被告公司一名工作人员递给姜杰一枚道具手雷,让其引爆以产生烟火特效,不料,手雷在姜杰手中爆炸。
事后,原告经诊断右手1至4指完全缺失,掌骨部分缺失,被施行截肢手术。治疗期间,原告先后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近3万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工伤索赔,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各项经济损失2.9万余元。
庭审中,原被告围绕两大焦点展开讨论。焦点一,原告姜杰是否已被被告公司正式录取,成为被告的员工;焦点二,事发当日,是原告自行前往参与活动还是受被告通知。
针对焦点一,原告称,参加完面试及笔试后,原告接到被告通知,两次参加被告公司的活动,活动期间,被告公司向其发放服装、道具及公司相关资料,其中显示薪酬标准,说明被告公司已经将原告当作雇员对待,并为此提供了相关证据。
对此,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原告参加的几次被告公司的活动,都属于“面试性质的活动”,公司希望在活动中挑选符合标准的人员。故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雇佣关系。
针对焦点二,原告称,事发前的4月13日,原告曾到被告公司开会,会上,被告公司负责人通知原告参加4月15日的活动,并安排他在活动当日协助烟火师做好现场特效工作。事发当日,原告前往活动现场之前,被告公司负责人还将部分道具交给原告带往活动现场,说明被告公司知道原告参与活动之事,而且,事发前也是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将手雷交给原告的,当时,原告并不知道是爆炸物。
对此,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言,以及事发后对方公司负责人与自己通话时的电话录音。
对此,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辩称,事发当日,被告并未通知原告前往活动现场参加活动,也未安排其协助烟火师的工作,“据内部了解,原告是偷拿手雷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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