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处罚让企业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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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8-31 16:11:26 |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相比于原有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普遍增加了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具体额度的规定。其中对于造成污染事故的,明确规定按照造成损失的比例进行罚款,而没有设置罚款的上限。(8月29日《人民日报》)
污染事故罚款不设上限,体现出政府铁腕治污的决心和鲜明态度。
来自国家环保总局的监测表明,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Ⅴ类水质,全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旧账未清、又欠新账”。近几年,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继松花江水污染、粤北北江毒水污染事件外,今年6月,江苏无锡又因太湖水污染造成市民抢购瓶装或桶装饮用水。水污染,已成为许多人心中难以抹去的痛。
综观近年来发生的水污染事故,除生产事故原因外,企业违法超标准排污是重要原因。像太湖水污染,表面上看是蓝藻爆发,但事实上,这与太湖周围分布着的大大小小近千家乡镇企业长期污染排放、特别是偷排污水有很大的关联。人们不仅要问,是什么原因造成水污染治而不绝,偷排污水现象屡教、屡罚而不改呢?
企业对污染处罚无痛感是重要原因。据了解,目前环保部门依法能做出的最高罚款是100万元,这与偷排污水所获得的利益和最后造成的综合损失相比,实在是九牛一毛。由于违法成本大大低于违法利益,许多企业因此“欣然”接受污染处罚。在这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上,对于造成污染事故的,明确规定了要按照造成损失的比例进行罚款,且没有设置罚款的上限,就是要对污染事件施以严厉惩罚,使企业伤筋动骨,为污染付出沉重代价,再也不敢打违法排污的算盘。
斩断企业违法排污的黑手,作为地方政府部门也必须有挥泪斩马谡的铁的手腕。目前,一些污染大户也往往是地方的纳税大户,对于这些对地方经济举足轻重的大户,一些管理部门常常是睁只眼闭只眼,网开一面,更有甚者与企业一起联手糊弄、对抗上级检查。倘若,我们不能痛下决心,坚决关停一批污染大户,及至追究其“一把手”的法律责任,那么伤及的不仅仅是国家法律、政策等的公正与权威,还有当地民众及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健康。而生存权和健康权本应是公民最起码的权利。
这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还规定,不仅是违反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要定期予以公布,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定期公布。人们期待着,依靠舆论的监督、经济与法律的强有力的制裁能够使一些企业真正感受到违法排污之痛、之耻,感受到节能减排之急之迫,自觉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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