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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工人涨工资必须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2007-8-4 15:35:57

  人民网·天津视窗8月4日电:“工资分配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现象。一线职工特别是一些农民工的工资偏低,工人的工资增长缓慢;有些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实际工资支付标准;有些企业劳动定额偏高,迫使职工加班加点,加班不加薪,变相降低或克扣职工工资”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近日接受人民网专访时说,“职工工资不能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工人要想涨工资,需要合理合法的工资集体协商来实现。”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工会组织应该如何作为?人民网记者近日独家采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

  65%以上劳动纠纷由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问题引发

  张建国: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我国解放前和解放初期都曾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尤其是建国初期签订的行业性工资协议,为稳定当时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而收入分配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

  工资收入是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是职工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经济利益。一方面,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逐步确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格局逐步形成,职工的工资收入不再由政府或企业单方面决定,而应该主要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另一方面,工资分配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现象。比如:一线职工特别是一些农民工的工资偏低,工人的工资增长缓慢,与经济发展速度不协调;有些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实际工资支付标准;有些企业劳动定额偏高,迫使职工加班加点,且加班不加薪,变相降低或克扣职工工资;职工增加工资还要靠企业经营者的开明程度,还没有建立起职工参与分配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等。正因为此,企业因工资分配不合理激化劳动关系矛盾,引发劳动争议事件逐步上升,据不完全统计,因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已占劳动纠纷的65%以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公正合理、规范有序的企业分配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正确处理分配关系,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有效措施;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关键环节;是工会组织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加强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是妥善协调和处理企业内部利益矛盾、确保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客观要求。

  各级工会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维权机制建设核心内容

  问: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做了哪些工作?

  张建国:在全总的精心部署和积极推动下,全国各级工会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为重要内容,健全工会维权机制,做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主动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合力推动,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具体指导,典型示范,宣传引导,扎实推进,作了大量工作。到2006年,全国31个省(区、市)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国签订工资专项协议的企业已达52.6万家,覆盖职工3714.6万人,分别占到全国集体合同覆盖企业的34.2%和集体合同覆盖职工数的33%。具体做法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维权机制建设的核心内容

  2005年以来,王兆国同志对江苏、上海、天津、广东等地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工作作出批示,要求各级工会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权机制的核心内容来抓,总结好经验,宣传好典型。为贯彻落实王兆国同志的要求,全总书记处多次召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座谈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扩大宣传,部署推进工作措施。孙春兰同志对河北、天津、上海等地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进行了专题调研,研究推进工作的具体举措。2005年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以及《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规的发布,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是争取将工资协商纳入地方党政总体工作部署

  各级工会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纳入地方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调整收入分配政策之中,配合地方政府制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性意见,并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在一些地方初步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主导、工会主推、劳资互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格局。一些地区把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劳模等工作有机结合,作为入选申报的一票否决条件,加大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力度。

  三是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合力推进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河北、天津、四川、山西、等省市总工会单独或会同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贸委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关于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有力地推动了各地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一些地方工会依靠党政,依托劳动关系三方机构,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有力地推动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四是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各级工会努力推动各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依法行使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权,把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单个企业要约与区域、行业要约相衔接。江苏省总工会于2005年率先在全省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并联合省劳动关系三方共同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基层工会要主动向工资协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资协议到期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回应要约行为的,由地方工会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据对江苏全省57个市、县调查,2006年上半年,基层工会共发出工资协商要约书12796份,用人单位按期回应的12196份,回应率达到95.3%,取得了显著成效。2006年,四川、重庆、青岛等省市相继发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有力地推动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为了优化法制环境,各地工会加大源头参与力度,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和健全各项配套制度。一些省市工会参与和推动地方人大颁布《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条例》、《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保障职工工资权益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目前,全国已有21个省(区、市)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提供了更加适合本地区的法律依据。浙江省总工会为有效提高工资协议的履约率,完善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职代会审议制度、工资协议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工资协议的履约责任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评先工作的一票否决制度,增强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激励作用,提高了工作成效。

  五是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各地工会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本着因企制宜、因地制宜的原则,企业能够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的,就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在企业规模较小,工会力量较弱,不能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地区,则着重抓好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在同行业企业较多的地方,着重抓好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浙江省各级工会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大胆实践,探索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成功经验。目前全省已签订区域性工资协议2809份,签订行业性工资协议431份,形成了多种模式的工资集体协议。在各级工会的积极推动下,近几年,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发展很快,在江苏、浙江、上海、山西、山东、广东、天津、辽宁、黑龙江等地,很多县(区)、乡镇(街道)的同业行业,如煤矿、家电、医药、餐饮、装饰、纺织服装、美容美发等行业都建立了行业协会、行业工会联合会,并开展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其协商重点主要是计件工资的工时工价和行业工种最低工资。苏州市总工会在普遍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基础上,重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全市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议覆盖企业两万多家,占全市开展工资协商企业数的85%。南京市六合区总工会率先在服装行业选择三款主流服装品种的192道工序的工时和工价进行了充分协商,签订了工时、工价劳动定额指导标准集体合同,拓展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新路子。浙江温岭市总工会在新河镇长屿羊毛衫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已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扩展到泵业、帽业、鞋业、轴承业等多个行业。

  六是加强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协商代表的协商能力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江苏、河北、上海、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山西、山东、北京、广东等省市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指导员队伍。江苏省各地市已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并进行过多批次培训,目前全省各级工会共聘请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8231人。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联合制定了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详细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条件、职责、义务和管理措施。这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主要从各级劳动、工会、企协、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中选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较好地发挥了熟悉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的优势,到基层授课,答疑解惑,帮助企业测算工资,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指导和帮助起草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山西省总工会下发了在全省开展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通过公开向社会招聘和培训等方式,已形成了一支数千人的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并建立了岗前培训制度、定期交流制度、协商过程中的会议制度、考核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保证了工资协商指导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江苏、上海、湖北、天津等省市还建立了“工资协商指导委员会”、“工资协商顾问团或指导站”、“工资协商指导员”、“维权协管员”等各具特色的工资协商指导、咨询组织,有力地加强了对基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对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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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人民网 编辑: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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