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不能只选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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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8-6 14:55:39 |
“在医疗器械的采购过程中,价格并不是最终决定因素。”7月27日卫生部在京召开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新闻发布会,就记者提出的“政府采购第一案”,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赵自林如是说,“企业是否中标,是由其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以及价格等因素共同决定的。”
(7月30日《经济参考报》)
此前,在总价值4500余万元的政府采购中,卫生部和发改委最终选中了定价最高的厂家。这种只选“贵”的做法引起了流标公司的强烈不满和投诉,但迟迟没有答复。于是该公司将负责同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告上法庭,并在一审中获得了胜诉。
尽管此案二审尚未落判,也尽管被诉者是作为监督者的财政部而非采购者本身,但这一众所关注的采购公案在法律意义上已经远远超出了个案本身。公众翘首以盼终审裁决,期望法律能给政府采购“只选贵的”一个说法。如若法律拿采购没辙,还有哪家合法经营的公司会对疑云重重的政府采购感兴趣?
作为一项财政制度,政府采购的核心在于用好纳税人的钱。换言之,即应“少花钱,多做事,做好事”。在这一原则之下,政府采购价格理应、也必须依“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当然,采购人最常见的回应是,中标与否除与价格高低有关,还与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紧密相联。在“政府采购第一案”中,流标公司认为其投票产品在质量、服务上与中标公司等同,卫生部显然不这么认为。但谁来认定各投标单位的质量与服务呢?总不能由采购人来说了算,否则,光凭这一条就可以将所有公平的采购程序全部抹杀。更何况,质量还有个标准,可以邀行内专家来认定。而“服务”就难说了。所谓“售后服务”,“售后”才能校验,在采购时只能依据投标者以往的服务口碑,因而“服务”的好坏弹性极大。如在“政府采购第一案”中,有报道称中标企业在中标时距工商部门核准其成立尚不足一个月。采购方是如何认定这个新成立的公司在服务上远胜其他公司的,我们不得而知。就算是这家新公司的服务质量出奇的好,是否足够抹平这1300多万元的价格差,也足以引发合理怀疑。
政府采购的推行在事实上终结了过去天女散花式的自行采购,但民众也普遍担心集中采购会不会因此而带来“集中腐败”。1300多万元的差价,说不清的质量和服务因素,这里面有没有猫腻,甚至有没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当然不能由采购者说了算。除财政部以每年政府采购涉及金额数千亿元为由,声称“监督不能”。或许要对每一起政府采购都进行严格的监督确有困难,但在流标方反复投诉,1300多万元的差价也并非不可疑时,财政部难道对这一起可疑的政府采购案也“不能监督”?
当然,监督权不独财政部专有,说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检察机关也理应介入调查,并向公众公布调查结果。政府采购只选贵的不选对的,监管部门是该给个说法,既然监管部门不肯说,只好由法庭来说。那就等着“政府采购第二案”、“第三案”、“第N案”吧。 (王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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