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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计息不再忽略大月31日(图)
2007-8-7 14:05:26


工行已经对个人活期存款按天计息,将大月的31日也纳入计息范围,全面结束延续了41年的“行规”。

  人民网·天津视窗8月7日电:让不少储户感到“不公平”的活期存款逢大月31日不计息的现象终于得到改变。  轰动全国的北京储户状告工商银行“31日不计息”一案,虽然终审败诉,但工行日前积极回应法院给出的“应尽到公示义务”司法建议,明确作出“计息不再忽略大月31日”的决定,全面结束延续了41年的“360天全年计息”方式。银行人士认为,此举预示着商业银行计息方式的进一步市场化,也意味着储户利益可以被更好保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既可按照360天计算年利息,也可按照365天来计算。在此次调整之前,工行一直使用全年按360天,即无论大月、小月,每月按30天计息的方式;而调整后,该行已经对个人活期存款按天计息,大月的31日也计入利息计算时间,也就是按存款人在银行存款的实际天数支付利息。而目前其他大部分银行仍然在延续原来使用的全年按360天,无论大月、小月,每月按30天计息的方式。

  1万元存款利息年增0.69元

  在采用按存款的实际天数计息的方法后,相比较过去一直使用的全年按360天计息,无论大月、小月,每月按照30天计息的方法,一年就多出5天的利息。

  从去年开始,银行活期存款的结息方式已由按年结息变为按季度结息,也就是说第一季度的利息可以计入第二季度的本金。因此,采用按天计息后,储户所能获得的收益会有所增加。比如储户在2007年10月21日存入1万元活期存款,存期为1年。按照最新的活期存款0.82%年利率、5%利息税来计算,按日计息本息总额约为10079.22元,按年计息本息总额则为10078.53元,储户可多收0.69元利息。

  大多数储户对于银行采取什么方式计算活期利息并不知情。一位周小姐说,本来她存在银行的活期存款就不是为了得利息的,只要利息不要差得太大就没有什么关系。而另一位年纪较大的王先生则表示,全国这么多人把自己的钱存到银行,如果银行计息方式有一点差异,总数可能就不是小数目。

  “转存合算天数”有变

  7月21日加息后,计算转存是否合算要参考一个“临界天数”,当原定期存款至转存日已存天数小于这个临界天数时,转存相同期限是合算的,可多获利息,且已存天数越短,转存多获利息越多;而反之则不合算,且已存天数越长,转存损失利息越多。

  如果是过去传统的360天计息天数,计算转存临界天数点的公式是:临界天数=360×(调整后利率-调整前利率)/(调整后利率-活期利率)。而计息方式进行调整之后,上面公式中的360就变成了365。

  以1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为例,根据新公式计算出的转存临界点为39天,意味着如果在加息前39天内存入的1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那么转存是有利的,如果是在距加息日39天前更久的时候存的,转存则会得不偿失。而如果按旧公式计算,临界天数是38天。

  其他银行可能跟进

  目前,按实际存款日计算利息的银行除工行外,还有中信银行等少数银行。包括中行、建行、招行在内多家银行的个人活期储蓄仍按照每年360天计息,即每月按30天来计算。对于这样的计息方式,几家银行都表示这是沿用多年的惯例,是否会调整还不清楚。

  据工行有关人士预测,根据惯例,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很可能跟进调整计息方式。

  新闻回放

  储户告银行“31日不计息”败诉

  由于发现工商银行在计算利息时将“31日”忽略,一年下来利息被少算了105.86元,储户段先生将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告上了法庭。

  2006年12月12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驳回了储户段先生的起诉,认为按照360天计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交易习惯。

  工行称“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做法与人民银行的规定不冲突,可以作为交易习惯予以确认。工行依此确定计息天数并给付利息,履行了利息给付义务。

  另外从公平角度衡量,工行在日利率计算上采取年利率除以360天的计算方式,因此按一年360日计息不违反公平原则。据此,法院驳回了段先生的起诉。

  此前,人民银行条法司法律事务处处长王玉玲表示,从360日计息系统改换到365日计息系统投入成本巨大。对于工行来说难以承受。因此,朝阳法院的判决让工行北京朝阳支行可以不必更换软件系统,免除了巨大的成本投入。

  但法院在判决中另外指出,计息规则对储户选择储蓄机构及储蓄方式具有实质影响。工行发布公告的计息规则内容不够具体、明确,不能认为尽到告知义务,而电话查询方式也不是告知的恰当方式。因此,法院认为工行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对争议产生负有一定过错。

  但此过错不应导致其承担合同约定之外的利息给付义务。基于工行的上述过错,法院判令工行北京朝阳支行承担80%案件受理费,即40元。

  2007年4月,北京市二中院对银行存款计息争议案进行终审判决,认定银行存款计息天数为30天,驳回储户段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人民网 编辑:周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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