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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知识问答(8月9日)
2007-8-9 11:09:41
    人民网·天津视窗8月9日电: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范围及条件?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述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㈡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㈢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㈣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㈤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㈥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㈦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淡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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