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新闻中心 | 政 务 | 滨 海 | 财 经 | 娱 乐 | 酷 尚 | 专 题 | 社 区 | 生活家 | 强国博客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信息内容 【字体:
广东正式解读劳动合同法 单位不能2次试用同1人
2007-8-9 11:22:42

  人民网·天津视窗8月9日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只要符合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昨日首次正式解读《劳动合同法》,曾参与起草该法律的专家们,为企业和劳动者释疑解惑。

  无固定期合同≠铁饭碗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会上商讨的焦点。很多企业和劳动者都误以为,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不能再解聘员工了。对此,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无固定期”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而是终止的时间没有确定。

  该负责人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和“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单位不能两次试用同一人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2.试用期结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又招用该劳动者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结束后,劳动者无论是在合同期限内变换工作岗位,还是合同期满后再次续订合同时变换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无合同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另外,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合同期,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按照试用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方面不能按照试用期的规定支付工资,只能按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工资。

  期满终止合同补偿分两类

  按国家现行规定,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但根据广东省现行规定,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其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因此,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期满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仍需向其支付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08年1月1日前的生活补助费和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和办法按广东省的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和办法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两部分费用合并计算。

  1986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则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不签劳动合同企业代价大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将会付出更大代价。按该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道斌 张祥 梁嘉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信息时报 编辑:文婷
相关链接
·《瞭望》:劳动争议处理应裁审分离
·解读《劳动合同》编外人员劳动合同将有法可依
·劳动保障部公开征集《劳动合同法》公益宣传用语
·新劳动合同法解读:将改变强资本弱劳工现状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贯彻劳动合同法视频报告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的义务
·近几年中国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权益难以有效保护
·“新人力”高峰论坛即将开幕 专家详解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 企业需要规避不当风险
·吉林省近20万农民工依法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企业超一月不签合同要付双薪
·大连市建筑住宿餐饮业开展劳动合同签约行动
·劳动合同法引发各方关注 最大难题在于落实
·故宫星巴克租用合同提前解约 国产咖啡有望进入
·劳动者有了维权新砝码:解读《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解析:主动辞职不用付违约金(图)
·广东佛山基本禁止包工头承揽业务(图)
·总工会:不存在劳动者权益保护过头问题
推荐新闻
最新更新
广东正式解读劳动合同法 单位不能2次试用同1人
7月起在职法官每月享受审判津贴
中美破获跨境制售盗版光碟案涉案金额11亿
保监会农业部通知推动生猪保险和防灾防疫
台当局决定开放3张赌场特许 建议设在澎嘉屏
商务部颁布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行业标准(图)
武夷山、黄山纷纷涨价 峨眉山门票或上调25%
钱塘江潮卷人事件反思:灾害预警通报有待改善
台东今晨发生规模5.7级地震 震度达5级
我国将建立农村县乡两级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新闻线索:
022-23620022
报料邮箱:
关于我们 | 视窗活动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人民日报驻天津记者站网络中心 京ICP00006号 津ICP备07000061号
〖人民网·天津视窗〗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