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约定词不达意 法庭上诉无据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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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9-12 18:13:53 |
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12日电: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约定,若被委托方事没办成,则无论任何原因,都将所收定金全部退回。然而,当被委托方未按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委托方诉至法院后,却要求被委托方双倍返还定金。这一纠纷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被委托方在收取定金的收据上明确记载是“预收款”,故案件不宜适用定金罚则的相关规定,由此没有支持委托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
2006年8月,原告天津市一家消防工程公司和被告本市一家投资咨询服务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消防工程三级资质证书、安全证;原告向被告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被告收取原告相关服务费用85000元,先交定金40000元……如果办不成,无论任何原因,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收定金全部退回;时间暂定两个月。协议签订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告交办三级资质款(预收)40000元。但是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完成委托事项,也未将原告交付给其的所有证照交还原告,并迟迟不退还原告交付的定金,双方由此成讼。原告提出了终止协议、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等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给付被告约定款项,被告理应履行合同义务。现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被告未完成受委托的事务,原告要求终止委托协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以被告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一节,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合同不能履行,无论任何原因,所收定金全部退回,且被告在收到原告40000元款项后给原告出具的收据载明“预收”,故原告交付的40000元不具有定金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的相关规定,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一节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一审判决:终止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4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要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认为涉案的40000元应为定金,遂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由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如合同不能履行,无论任何原因,所收定金全部退回,且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40000元款项后给上诉人出具的收据上明确记载系预收款,故本案不宜适用定金罚则,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难获支持。由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吴阿娟 郭学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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