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13日电:17名进城务工人员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补缴2000年至2002年的住房公积金。但是有关法规规定,为进城务工人员补缴住房公积金应从2002年11月1日开始。根据该规定,法院应驳回17名员工的诉讼请求。但是考虑到17名员工为诉讼花费巨大,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简单地宣判该案,而是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用人单位同意补偿员工们的诉讼费用。昨天,员工们高兴地领到了补偿费用。
17名员工提起诉讼
妇女小鲍从1996年5月到位于北辰区的某电子公司工作。从此之后,她与单位每年都要签订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鲍得到的报酬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但是,电子公司直到2004年11月才按月给小鲍交纳住房公积金。
2005年10月,因公司欲迁往外地,小鲍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当时,电子公司依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处理意见,为小鲍补缴了2002年11月至2004年10月的住房公积金。由于小鲍与电子公司协议解决了1999年12月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问题,此次其提起诉讼,只要求公司给其补缴2000年6月至2002年10月的住房公积金6026元。 与小鲍情况类似的16名员工也同时提起诉讼,要求电子公司为他们补缴2000年6月至2002年10月的住房公积金。
一中院受理该案后非常重视,最终通过调解,电子公司同意一次性给付17名员工5.2万余元,作为员工诉讼费用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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