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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责任归于房东治理不好出租市场
2007-9-13 16:00:05

  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13日电:最近治理出租屋成了各地的重点。先是上海治理群租出新招,继而,北京也大张旗鼓地开展整治工作。

“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不租,违背生活作息规律、有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疑人员不租……” 从9月6日起,北京警方将按照“五不租”的条件检查全市出租房,对不负责任的出租房主依法进行处罚。

  近年来,利用出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事件层出不穷,新规的出台意在加强出租房管理,打击犯罪活动。笔者以为,倘若所有出租房屋者都能自觉做到“五不租”,当然是万事大吉,问题是新规定给房东加了许多必须履行的责任,而这些责任许多是房东所不可能承担的。除了可以查查承租人的证件之外,房主恐怕无法发现租房人是不是非法经营、 从事违法宗教活动、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尤其是最后一条,“违背生活作息规律、有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疑人员不租”,且不说违背生活作息规律的人员并不都是犯罪可疑人员,就算他们违背生活作息规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房主不可能跟踪、侦察,这种规定本身存在不可操作性--要真正做到按规定办事,房东必然得经常盯着租客,如果房东不能经常盯着租客,这些规定显然成了空话。如此看来, “五不租”规定实际上是将治安管理职责转嫁给房东,让房东承担起他们不应承担也承担不起的职责。

  应该说,目前房屋出租市场确实问题多多,确实该管,但有病也不能乱投医。事实上,管住房东并不能预防犯罪、打击犯罪,警察的职责也不应只是出台规定。从禁租给传销分子到签订计生协议,以及之前出台的诸如“谁出租、谁负责”等规定,再到如今的“违反生活作息规律不租”,有关部门治理出租市场无不是在注重“堵”,而堵的办法就是给房东课以更多的责任。当然,如果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房主当然得承担。关于房东租房法内的责任《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之外添加的,都应算作法外义务,公民只有配合的道义责任。

  某个领域出了问题,我们的管理者马上想到加重惩罚、增加监管环节:有的地方提出全面取消网吧以解决青少年网瘾问题;某种交通工具在个别路段出了安全问题,就在全城全面禁止这种交通工具;个别小摊贩影响市容和交通,就禁止所有小商小贩上街。倘若“五不租”式的规定可以达到治理的目的,那么可不可以规定“买房养二奶者不卖;用不明收入买房者不卖;只买不住者不卖;已购福利房者不卖;炒房者不卖”,来遏制房价上涨,解除中央政府的心头大患?

  现在,在大中城市,出租、承租房屋已成为众多普通市民生活的一部分,也是城市管理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问题是,对城市发展带来的社会生活的种种新问题该怎么管理,这也正是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所需要面临的具体而又现实的问题。解决类似的问题,应探索更人性化、科学化的管理方式,不能只是制定各种各样的规定,尤其不能以转嫁责任的方式去管理。(王燕华)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消费日报 编辑: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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