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新闻中心 | 政 务 | 滨 海 | 财 经 | 娱 乐 | 酷 尚 | 专 题 | 社 区 | 生活家 | 乐活中国
首页>>新闻中心>>视窗参考>>信息内容 【字体:
解读新物业管理条例:物管用房所有权属于业主

相关专题:最新民生政策
[最新民生政策] 天津将建一批定向安置房 套型面积在60平米内
[最新民生政策] 天津将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 严查囤房惜售行为
2007-9-17 9:46:07

    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17日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并于近日发布了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 

    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如何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条例》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改变用途

    《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张寒
相关链接
·国务院9月1日公布新《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国土房管局就管理政策答问
·国土房管局解答房产物业等问题
·天津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推荐新闻
最新更新
解读新物业管理条例:物管用房所有权属于业主
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史大事记(1921年—1929年)
党史大事记(1930年—1939年)
党史大事记(1940年—1949年)
党史大事记(1950年—1959年)
党史大事记(1960年—1969年)
党史大事记(1970年—1979年)
党史大事记(1980年—1989年)
新闻线索:
022-23620022
报料邮箱:
关于我们 | 视窗活动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人民日报驻天津记者站网络中心 京ICP00006号 津ICP备07000061号
〖人民网·天津视窗〗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