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19日电: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的规定,各单位应于2007年3月31日前办理200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对不按期办理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处理,全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于2007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截止2007年9月16日,仍有部分单位逾期未办理年度审核,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对这些单位发出公告。请各有关单位立即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责任,逾期将按《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注:第三十五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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