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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 悬赏广告可以反悔吗
2007-9-20 12:13:59
    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20日电: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物权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即日起,本报开设《物权法》倒计时系列报道专栏,选取10个生活中的实例,为读者解读《物权法》中的热点民生问题。

    生活实例

    某企业经理丢失提包一个,内有现金、各种票据等计款8万余元。发现财物丢失后,他立即在电视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声明谁拾到提包并归还,失主则付给拾者1.5万元酬金。几天后,市民张某在下班回家路上拾到了该提包,在交付时,失主提出,当初播发寻物启事主要是为了尽快找到提包,考虑到包内只有1万元现金,因此只能给20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拒绝交付提包。最后经有关部门调解,以张某获得1万元酬金了结。

    新法解说

    该实例涉及的是悬赏广告的效力问题。一般来说,悬赏广告有以下成立要件:第一,必须是依照《广告法》对不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广告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文字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既可以通过登报声明、电视广播的方式,也可以是张贴通知的方式。第二,报酬的具体形式和数额并无限制,只要是能给行为人带来一定利益的均可,例如金钱、实物,或是奖章、证书。

    有了悬赏广告,是否如果失主不按广告约定给付报酬,拾得人就可以不归还遗拾物了?或者因为拾得人本来就应该归还遗拾物,所以悬赏广告可以不算,失主可以不按照广告约定给付呢?这些疑问,《物权法》给出了明确答案。

    《物权法》第112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拾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拾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换句话说,一旦发布了悬赏广告,广告人就有义务按照广告履行承诺;而另一方面,返还遗拾物也是拾得人的法定义务,他应该返还。具体到该实例中,遗失提包的某经理有义务给付广告中约定的1.5万元酬金,而拾得人张某也有义务返还该提包。 (郭玲)

    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第109条 第112条)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城市快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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