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23日电:
【生活实例】
陈某喜欢收藏名人字画,不久前,他得知某拍卖行要公开拍卖一幅名人字画,遂报名参加拍卖,并以20万元的高价竞买成功。陈某随即向拍卖行付了款,并将购得的字画收藏家中。
谁知,几天后,该字画原来的主人刘某从外省赶来找到陈某,说那幅字画是自己被盗物品,盗贼从他家偷走字画后,竟然胆大地公然找拍卖行拍卖。负责侦破这一盗窃案的公安部门也向陈某证实了这一事实,目前盗贼已被抓获。刘某要求陈某将赃物退归原主。
【新法解说】
该实例依然讲的是善意取得的问题。
《物权法》中所讲的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比如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动产与不动产等。在这里,跟善意取得制度有联系的一对分类是委托物与脱离物的区分。委托物是指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交给占有人占有的物,典型例子如保管合同中被保管人占有保管的物,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以及借用合同中的借用物等。这些物的共同特征都是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给予占有人的,给予的目的要么是为了履行合同,要么是出于对占有人的信任。而脱离物是指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使该物脱离权利人的管理、控制的物,典型例子如遗失物、遗忘物、被盗窃抢夺的赃物等。
原则上,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委托物,而不适用于脱离物,《物权法》第107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认定。
法律之所以在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上区别委托物与脱离物,理由是:在委托物被占有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真正权利人往往有可以归责的地方,比如过于轻信占有人而将自己的物品交予对方,如系列报道(9)中被员工卖掉别墅的公司,就是由于其内部管理、用人方面存在问题,出现了别墅被卖的情况。而在脱离物的情形下,真正权利人不可以被归责,或者即使有一定过错也很轻,比如他的物品是被抢走、偷走或者不小心遗忘的等等。
因此,《物权法》区分了这两种不同的物,以便区别对待。但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也就是说,虽然权利人可以要回自己的物品,但是由于受让人付出了价款和费用,权利人应当给予其相应的补偿。同时,《物权法》第107条还规定,“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样,对所有相关主体的利益都是一个平衡。
综上,该实例中,陈某应当把字画交还给刘某,但刘某应将陈某所支付的价款归还陈某,然后向盗贼追偿。
《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郭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