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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捕大会道出法治尴尬 
2007-9-24 16:04:09
    法律仅是制度,并没有知觉与意识,何来尴尬?请君细看这则消息:9月17日的《人民日报》载,9月8日,郑州市几个公安分局举行了一场大张旗鼓的公捕大会,吸引了近5万名群众观看。各界对此褒贬不一,但也有许多市民表示此举可震慑犯罪,改良治安,应多多组织,而一些网民则认为这样做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害于法治。同一法律事件,评价迥异、反响不一,难道还不算尴尬?笔者无意于评价郑州市公安系统的做法正确与否、有益与否,但时至今日,公捕大会尚能堂而皇之地进行且得到广大市民的赞许,这多少触及了我国法治进程的一大痛处: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仍然十分薄弱。

    我们再看另一个与此相关而十分棘手的问题:自死刑核准权上收最高人民法院以来,各地法院对稍有余地、模棱两可的案件倾向于不杀,而相同的情节在以前大多都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引起被害人家属及基层群众的强烈不满,群体申诉、上访事件不断发生,办理死刑案件的社会压力空前上升。一方面是向轻刑化、现代化阔步前进,另一方面则是老百姓的不理解与无休止的纠缠,到底是谁错了?事实是谁都没错,“慎用、少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没错,老百姓不服上访也无可非议,错在一个滞后——法律宣传工作与法律观念更新没有跟上法制改革的步伐,中间形成了巨大的真空带。

    作为人类文明与智慧结晶而存在的法律,并不是简单的文字拼凑或静止不动的文本,而是有生命的、有灵魂的,其生命在于施诸社会并对其成员进行规制、引导,其灵魂在于促进人类社会向良、善、秩序发展。倘若法律不能得到真正贯彻,就失去了生命力而仅余一纸空文。简言之,法治的关键在于施法,在于实现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其他人类文明的互动。我们不能仅让法律拥有正义的外表和善良的品质,更应赋予其注重实效的风格,这并非实用主义或功利的选择,而是法律得以存在及实现其价值的要求。

    但这个“真正执行”谈何容易。千百年来,人们从未放松过对真理的追求,但“知之惟艰,行之更艰”,正如孔子所感:“道之不行也,我知之矣,智者过之,愚者不及也。”此语亦适合于法律适用的现状,个别熟知法律者,投机取巧,钻法律之漏洞;广大老百姓则对法律一知半解,或不会用法律维权,或干脆懒得依法办事。君不见,基层政府贯彻法律变形者屡见不鲜,律师帮助作伪证常见报端,群众暴力抗法时有所闻,而诸如公检法三家各执一端、理论界与实务界观点针锋相对等现象更是频频出现。执法理念之悬殊、法律意识之差别,已到了不容忽视的程度,亦成为法治前进的羁縻。

    法律终究要面向社会,面向民众,解社会之所需,排百姓之所忧。老百姓对法律的知悉与认可,成为执法最重要的社会心理基础。不拉近法律与民众的距离,法律就会被束之高阁、成为装饰。一个伟大的民族,应同时具有创新与务实两种优秀品质,并将它们运用于政治、经济与文化活动中。法律终究是一种文化,是文化就必须体现本民族自己的特色,不论是德法高度发达的民法体系,抑或美国的宪政体制,都融入了其民族特有的思维与习惯。中国是个传统观念极其厚重的国家,一方面追求宽恕、和谐、仁爱,另一方面主张除恶、惩奸、攘凶,植根于大众心中强烈的报应观念,成为诸多现代法律成果难以施行的思维障碍。为了给法治现代化铺平道路,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完善立法、提升执法,更需要进行文艺复兴式的思想解放运动,在继承优秀传统的同时抛弃陈旧包袱,使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

    问题在于:如何让老百姓易于接受法律的革新呢?有没有一剂良方可以根除法律与现实的对抗呢?显然,捷径是没有的,理想之法与现实之法的差距经久形成,定难朝夕弥合。诸如立法更贴近民意、执法更注重策略、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与实践紧密结合等工作,都应有序展开。但这些都不是最重要的,真正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是扎实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做好普法工作,让老百姓真正知法、懂法进而守法,具备基本法律素养,融入国家法律生活,正视现代法律成果,配合眼下法律改革。这无疑是一项旷日持久的工程,需要所有法律工作者的努力,并配以耐心、细致、务实的作风。

    孟子曰:徒法不足以自行。可谓先知先见。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进程告诉我们:普法与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是同立法、执法一样重要的工作。法律可以由精英阶层制定,却不能成为精英阶层的专利,它必须成为天下之公器,为所有社会成员服务,而这需要我们不懈地努力,每个人都应成为法律的宣传者、鼓吹人、播种机。设想一下:当太阳再次升起的时候,法治已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再没有“公捕大会”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事情,代之以一个人人奉法、事事循法的和谐社会,法律成为人们行动的唯一准据,它不再高高在上而深不可测,而是低低在下与民同行。此情此景,不足以唤起你我的努力吗?(郑华伟)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杨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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