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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对抗制诉讼看赔钱减刑
2007-9-24 16:18:41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其中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此,一些人认为这无异于“花钱买刑”,会让有钱人为所欲为,让司法程序蒙羞,损害社会正义。

    其实,就刑罚的目的而言,通常有两种。一是报应,二是教育挽救。罪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通常反映出罪犯的主观恶性降低,具有教育挽救的可能,法官因此酌情从轻处罚无可厚非。但这个道理通常很难让反对者满意。在他们看来,罪犯的行为损害了国家法律秩序,对其量刑时当然不能“商量”。这样的观念其实是一种对抗制思维的产物。

    在世界刑事诉讼理念中,有“当事人主义模式与职权主义模式”、“正当程序模式与犯罪控制模式”等区分,但无论哪一种模式下的刑事诉讼程序,都是对抗制思维的产物。在对抗制下,人们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而刑事诉讼是绝对的“国家与公民个人的一场战争”。因此,当一个人犯罪后,他不仅被认为是伤害了被害人,更是损害了国家秩序和国家法律尊严,所以必须依法严惩“没商量”。这种观念更强调对罪犯的惩罚,而非社会关系的修复。

    然而今天的世界,人们对于刑事诉讼的本质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刑事诉讼已经不仅被看做是国家对于被告人的一种对抗,也是被害人对于被告人的一种对抗;刑事诉讼不仅要惩罚犯罪,也要让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因而,在刑事诉讼中,一方面要体现被害人的意愿和自主权,比如在庭审中被害人有权独立发言,有权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另一方面,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提倡关爱、挽救、治疗被告人,比如尽量运用非监禁方式的做法等等。

    为一些专家所提倡的“家庭和解”、“私力合作模式”正在国际上日渐流行。这类非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一方面充分尊重了被害人的意愿,让其有权在诉讼中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又有利于被告人真心悔改,得到更好的挽救;此外,更有利于社会关系趋于平稳。这些与我们今天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是一脉相承的。

    跳出对抗制思维再看所谓“赔钱减刑”的举措,我们或许能发现其中的合理性: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同意对被告人减刑,这充分表明在诉讼中尊重了被害人的意愿;被告人有机会在真心悔罪中得到更轻的处理,则更有利于对其的挽救和教育;“赔钱减刑”是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的结果,当然有利于修复受损的双方关系,有利于社会和谐。

    不过,“赔钱减刑”要真正达到其应有的效果,还必须符合一些必要条件:一是赔偿和减刑都必须经过被害人的同意;二是被告人的赔偿行为发自内心,并有真心悔改表现;三是法官要综合各种情形后再决定是否减刑,比如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被害人可能是受到被告人威胁后同意“赔偿”的。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京青报 编辑:杨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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