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25日电:今年9月初,刚刚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单位的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在今天上午(9月24日)宣判的一起在校大四学生盗窃案件中,该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在教育挽救青年学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案被告人胡某,1983年11月18日出生,系天津某高校大四学生。2005年5月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胡某在本市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天津医科大学学生宿舍内,采用偷配钥匙、遛门入室等手段,多次盗窃其同学财物。具体事实为:
2005年5月,被告人胡某在121宿舍盗窃王某的电脑主机1台,价值3620元;2006年12月,被告人胡某在446宿舍盗窃马某的联想牌移动硬盘1个,价值799元;2007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胡某在437宿舍盗窃王某的电源线1根,价值5元;2007年5月中旬,被告人胡某在433宿舍盗窃韩某的SD卡及读卡器各1个(共价值155元);盗窃一少数民族同学的华硕牌电脑主板1个,价值560元。后被告人胡某将盗窃之物自用。
2007年5月20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胡某进入437宿舍,盗窃同学王某放在书桌上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4850元),并藏匿于该楼7楼楼道隐蔽处。后失主王某在藏匿处找到被盗电脑,并将前来取赃物的被告人胡某当场抓住。被告人胡某当日即向学院老师、保卫部门交代了全部盗窃事实。后失主王某及学校报警,警方于2007年5月22日抓获被告人胡某。被盗物品经估价共价值9989元。现赃物已全部收缴并且除王某的电脑主机外均发还失主。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5月20日,被告人胡某在其校学生宿舍内,采用偷配钥匙、遛门入室等手段,多次盗窃同学的电脑主机、U盘、移动硬盘、笔记本电脑、读卡器等物,共计价值100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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