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25日电:昨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对外宣布:本市自9月15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进行调整,本次利率调整之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按揭贷款利差进一步加大,5年以上贷款利差达到了2.61个百分点,这是今年以来第五次调整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据悉,此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61%调整为2.88%,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从4.59%调整为4.77%,五年期以上贷款从5.04%调整为5.22%。以贷款40万元,贷款期限30年,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例,利率调整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为2201.39元,调整前为2157.08元,每月还款额多出44.31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优势更明显。以贷款40万元,贷款期限30年,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例,若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每月还款额按基准利率计算,利率调整后月还款额为2887.79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为2201.39元,两者相差686.4元,商业银行按揭贷款30年支付的总利息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多出了247104元;若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每月还款额按基准利率下浮15%计算,利率调整后为2569.32元,两者相差367.93元,按揭贷款30年支付的总利息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多出了132454.8元。
本市还规定对于2007年9月15日(含2007年9月15日,以借据放款日期为准)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对于2007年9月15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原合同利率,不进行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2008年1月1日,按调整后的新利率执行。(刘英潮 王灵萍 赵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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