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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保新规定 参保人员可享多项报销待遇
2007-9-26 13:15:16
    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26日电:根据《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自愿原则,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诸多报销待遇。 

    参保的城镇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报销。报销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及补充增加的儿童用药、儿科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执行。

    城镇居民住院治疗所需目录内药品可以在定点零售药店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购买,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符合本市规定的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参保人员患有特殊病在门诊就医和按照规定设立的家庭病床,享受《暂行规定》确定的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既能联网结算也能事后报销

    根据《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时,应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卡和相关证件,到本市定点医院就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院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已经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联网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人员在尚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和全部费用清单,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归集报销资料,统一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算完毕,并按规定支付报销的医疗费用。(杜建辉)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今晚报 编辑:杨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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