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行社保新政策 津沽农民养老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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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9-26 13:30:30 |
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26日电: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保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本市出台《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并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暂行办法》包括三项制度,即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制度实施后,将基本覆盖本市农村18岁以上的适龄人员。
据悉,本次出台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本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情况确定,坚持大范围覆盖,既保证制度能够基本覆盖农村全部适龄人口,也留有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发展空间。本次出台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充分考虑了农村养老保障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留有转换接口,有利于人员的流动。
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
《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模式。
具有本市农业户籍或小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从事农、林、牧、渔等劳动的人员;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工作或劳动的农村居民。五保供养人员不纳入参保范围,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依据每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线确定。明年起步时,按每人每月125元的待遇水平确定不同年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额后,到指定的银行缴费。
农村居民可以采取按月、按季、按年或一次性趸缴的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积极参保,减轻农村居民个人缴费负担,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是,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贴缴费额的10%;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补贴缴费额的15%;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补贴缴费额的20%。对于45周岁以上无子女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和领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政府补贴缴费额的30%。
可保留农村居民个人账户
《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留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上述情况出现后,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的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逐年折算缴费年限。符合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享受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将其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享受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用人单位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纳的6%,一次性转入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享受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户口迁出本市、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被依法征用土地办理“农转非”手续、或出国定居或死亡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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