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27日电:《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坚持自愿原则,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诸多报销待遇。参保的城镇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报销。报销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及补充增加的儿童用药、儿科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执行。
城镇居民住院治疗所需目录内药品可以在定点零售药店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购买,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符合本市规定的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参保人员患有特殊病在门诊就医和按照规定设立的家庭病床,享受《暂行规定》确定的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根据《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包括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院住院费用;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支付范围的费用;因无证驾驶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肇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打架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杀、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境外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和后遗症的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等八种情形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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