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医保 步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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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9-27 10:27:08 |
学生登记缴费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并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类别一:普通中小学(含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家庭登记缴费的有关规定,在所在街道(乡镇)办理参保手续。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大中专院校负责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结算和全额垫付医疗费报销申报;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基金征收管理和待遇审核支付工作。
类别二:大中专院校负责向学生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并填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核定表。
步骤一: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时,学籍身份由所在学校负责认定,学生参保时须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大中专院校填报申报核定表时,对于符合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特殊困难家庭和享受助学贷款范围的学生,应当同时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凭证。
步骤二:大中专院校应归集上述凭证复印件,连同参保申报核定表(纸介及电子数据)一并报送本院校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并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缴费通知单和申报核定表,核对参保登记信息,组织学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归集缴纳的资金,在规定时限内到开户银行缴付,并由银行出具缴费凭证。
步骤三:大中专院校负责归集学生患病住院治疗和治疗门诊特殊病发生的本人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并按照规定汇总统计后,统一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当在规定工作日内审核报销。
参保学生患病办理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登记的手续、大中专院校申报报销和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的工作程序,按照《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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