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28日电:
生活实例
市民小赵快要结婚了,经人介绍买了一套二手房。在交纳购房定金以前,小赵专门让卖房人老李把该房屋的房产证带来看了看,证明老李确实是房屋的所有人。小赵这才放心地与老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7天后到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交了两万元定金。
7天后,小赵和老李一起来到房管局,谁知,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他们却吃惊地发现,老李的房屋上有银行的抵押权。原来,老李的儿子做生意急需用钱,就背着老李,拿着老李的身份证等证明文件,私自以老李的房屋做抵押到银行借了20万元。老李对此一直不知道。老李拿的房产证和房管局的登记记载不一致,应该以哪个为准?
新法解说
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而即将实施的《物权法》第17条否定了这一规定,与此相对,《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确定了不动产登记簿在登记制度中的特殊地位:当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其可以依据不动产登记簿要求法律救济;当权利人与他人因不动产权属发生争议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将被认为是真正的权利人而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人因相信登记簿上的记载与权利人签订合同而取得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即使登记发生错误,法律也会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保护善意相信登记簿的人取得不动产物权。
《物权法》将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之间的关系确定为: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根据,而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之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该实例中,银行的抵押权登记在房管局的登记簿上,银行是善意无过失的,因此其抵押权是合法有效的,该房屋是有抵押权这个负担的。(郭玲)
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第16条 第1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