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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权法》解读:善意买房受法律保护
2007-9-28 17:49:30
    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28日电:

    生活实例

    某公司委托员工王某购买了别墅一套,后因故一直空置。王某见有机可乘,就私刻了该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伪造了特别授权委托书,以该公司欠自己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并指使他人持伪造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以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应诉。双方达成了以别墅抵偿欠款的调解书,王某以此为依据办理了过户手续,而后以低价将别墅卖给李某。

    案发后,王某获刑11年。某公司申请追讨损失,但是此时,王某已经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该公司能否向购买者李某追讨呢?

    新法解说

    该实例涉及的是财产的善意取得问题。

    一般来说,任何人是无权擅自把别人的财产转让的,权利人发现后都可将财产追回。这在物权法上叫做“物的追及效力”。但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物的追回在一定情况下会受到限制,这就是善意取得的情形。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被其占有人而非真正的权利人无权处分(如转卖)给他人时,如果他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且付出了相应的对价,其就可以合法地得到该财产的所有权,而此时原权利人的损失应该向无权处分人追讨。

    善意取得有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出让人将一定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转让给他人;第二,出让人是无处分权的占有人;第三,受让人实际占有了该财产或已经登记;第四,受让人是善意且有偿的;第五,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最难把握的要件是第四个,即如何判断受让人是善意的问题。善意取得客观上应当表现为“等价有偿”,即受让人从出让人处获取财物时应付出该财物相对应的价款(如市价)。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要求受让人完全按照绝对等价获取财物是不现实的,这里存在一定的度,而这个度很难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一般理解为只要不是明显背离物品的价值,就应当认定是善意取得。

    一旦符合了善意取得的各项要件,原权利人就无法从善意受让人处追回自己的财产了,而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追讨。

    该实例中,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司的别墅转卖给李某,由于李某以一定的价款购买了该别墅并办理了相应的过户手续,因此已经符合了善意取得的要件,该别墅也就合法地属于李某所有了,公司不能向李某追回,只能向王某追讨。

    应该注意,李某并未完全按照别墅的市价支付价金,因此,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别墅价值超出善意取得者所支付价款的部分,司法机关应该可以追缴,具体操作办法是:别墅仍归李某所有,但其应退出其所支付的价款和别墅实际价值之间的差价款。这样可以部分地弥补公司的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第106条)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城市快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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