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3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提到,在“符合相对不起诉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同时具有“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依法决定不起诉。该规定一经公布,便引发很多议论。人们从小就被灌输“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理念,而“五种情形不起诉”是否违背法律的公平原则?是否会纵容犯罪?很多人不禁产生这样的质疑。带着同样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天津市检察系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试点单位”——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负责人和公诉人。他们从基层检察院公诉人的角度,谈了对“五种情形不起诉”的看法。
记者:我国法制教育一向倡导违法必究,不起诉是否违背该精神?
公诉人:事实上不起诉并不违背违法必究的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对所有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追究,并给予适当的惩罚。但是对犯罪行为如何处理,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方式,并非只有投进监狱坐牢才叫处罚、才叫追究。不起诉也是惩罚教育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方式,这一点在世界各国也是共通的。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这里所指的不起诉是属于“相对不起诉”。所谓相对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最高检规定的五种情形不起诉,就是属于相对不起诉的概念。它是在检察机关进行了认真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做出的不予起诉的决定。但是不起诉并不是说不处罚,实际上是从实体上认为当事人存在犯罪行为,但是基于其犯罪行为比较轻微,不需要判刑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才做出不起诉的处理。这种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否定的评价,这种评价本身也是惩罚的一种体现。同时这种评价还会对犯罪嫌疑人带来其他的一些非刑法处罚的后果,这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惩罚的一种体现。比如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142条第三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不起诉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于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偿损失等等。需要对被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该提出不起诉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这实际上也是犯罪嫌疑人因犯罪而应当承担的一种后果。
记者:既然是犯罪为何不起诉。
公诉人:这里所指的不起诉案件是轻微的刑事犯罪案件作不起诉处理,而不是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同时这里所指的不起诉是属于《刑诉法》所规定的相对不起诉,即在认定犯罪行为的前提下,考虑到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等情况下的一种不起诉决定。对这种轻微的刑事犯罪作相对不起诉,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第一,对案件做不起诉可以减少因刑事诉讼给行为人造成的负面影响,促使他及时回归社会,改过自新。第二,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第三,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对犯罪行为轻微,已经认罪,愿意接受改造的犯罪嫌疑人再提起公诉,也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我们认为,这种规定充分考虑到各种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更加注重有效预防犯罪的功能,是司法进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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