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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物权法》:小猫归谁引发占有思考
2007-9-30 8:52:12

    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30日电:

    生活实例

    村民王某有一天从外面回来,看到一只小猫在自家院内,因为近日家中正在闹耗子,王某便将小猫抓住拴在了自家的院子里。家里有猫果然很有效,老鼠基本不来了。过了几天,邻居刘某来串门,看到王某家的小猫,就想向他借几天给自己家捉老鼠,王某不答应,刘某很不高兴:“你小子又不是猫的主人,这猫是别人家跑来的,又不是你老王的,我借用几天怎么了?”说着,刘某上前就想抢猫,王某坚决护住了。但是王某也很迷惑:在找到小猫的主人之前,自己对小猫有什么样的权利呢?

    新法解说

    所谓占有,是指某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这样一种状态。法律对占有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护这样的事实状态所代表的秩序,以便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

    现实生活中,占有的情况比比皆是,但都是基于一定基础的。比如你对身上所穿衣服的占有,是基于你买了它而享有相应的所有权;你手中拿着朋友的随身听,对它的占有是基于你借用它而产生的借用合同。

    此外,占有情况还包括你租用他人的房子、劳动合同中你对单位工具的占有等等。这些占有的基础,就是《物权法》第241条的规定,即有合同的依照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的依照相应法律规定。

    而占有制度主要解决的是另一类占有:无权占有的问题。

    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权利基础的占有,例如该实例中小猫跑到王某家,王某将其捉住拴起来的事实,就是典型的无权占有——王某既没有法律的根据,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占有这只小猫,但其也属于占有。

    法律规定的占有是为了对占有的状态进行保护,禁止他人以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侵害占有,并给占有人以相应的法律救济。《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行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失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应该注意,第245条第二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该规定意味着占有的权利救济是有法律时效限制的,这个时效是一年。该实例中,如果刘某将王某占有的小猫拿走了,那么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小猫的请求权期限就是一年,从王某发现小猫被拿走之日算起,过了一年,王某就再没有权利要回小猫了。

    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第241条、第2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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