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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泛法律化”现象对人们生活并非有利。研究者指出,“泛法律化”思维最初起源于西方社会,西方人认为可以在法律层面去思考和解决一切社会问题。但是,各方面的实践证明,那种把所有事务都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做法,并非利于人们处理社会事务,相反,由于立法、用法不当,还会增添许多额外的麻烦和障碍。正因如此,西方主流社会现在已经意识到,人们离不开法律,但法律绝非万能的。目前,在许多领域一些“泛法律化”内容已取而代之以道德感化、温情教育。
法律和道德作为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准则体系,它们发挥功能的层次是不同的,前者比较底线化,是保持社会秩序大体稳定最基本的层次;后者则在法律之上有着丰富的层级性分布,既有稍高于法律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也有远高于法律的道德理想要求,它的特点是软性作用。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是靠这两套规范体系共同起作用来达成的,二者不可或缺,一般情况下也不可互相替代。
因此,在调节人们社会生活秩序的过程中,必须理性地分清法律和道德的各自作用和领域,不能在可以依靠软性规范来调节的领域而大举引入硬性的法律规范,那种“泛法律化”的做法,不但对我国法制建设非常有害,对我国现代民主建设也可能造成潜在的威胁。从这个角度说,将那些“泛法律化”条文从法律法规中请出去,是对法制的尊重,更是立法理性的表现。(陈霞)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