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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筑施工企业要为农民工上工伤保险
2007-9-5 12:11:09
    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5日电: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从现在起,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进津企业)要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同时可以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该《意见》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合同总造价中单独列项,应包括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中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缴纳工伤保险费。总承包单位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窗口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项目按合同工期缴费,其提取和缴纳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工程合同总造价×20%×60%×1%(其中:20%为工程合同总造价中人工费所占比例;60%为建筑从业人员中农民工所占比重;1%为工伤保险的费率)。工程期内缴费工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0%×60%计算,但农民工个人月均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予以补齐。 农民工个人月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工程合同总造价×20%×60%÷合同工期的月数÷月平均缴费人数。

    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总承包单位应于合同到期前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持保修合同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有效顺延到工程竣工或保修期满,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后,雇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项目所在地或施工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施工企业持由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核发建筑业工伤证明手续,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证明上明确标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张新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贾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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