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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实施《就业促进法》职业中介不能收押金
[就业促进法:让无业者有业 让有业者乐业] 破解就业难题需政府与社会共同努力
[就业促进法:让无业者有业 让有业者乐业] 2008:进一步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
2007-9-7 9:48:41
    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7日电:从明年1月1日起《就业促进法》将正式实施。《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帮助本市企业更好地掌握《就业促进法》,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将于9月26日举办《就业促进法》专题讲座。

    从明年起,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此外,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此外,《就业促进法》对于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也作出明确规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侯砚)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城市快报 编辑:贾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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