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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12315投诉中心:直销商品投诉逐渐增多
2007-9-7 12:39:00
  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7日电:近日记者从天津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了解到,今年以来,因直销购买商品,而后发生投诉纠纷的情况逐渐增多。由于通过电视或报纸直销购买商品,不直接与销售者接触,往往是通过邮递方式成交,所以出现问题后,投诉非常困难,有的消费者为了投诉,有时还要驱车奔赴销售公司所在城市,但有的直销公司却与消费者玩“游击战”“捉迷藏”,根本找不到销售者的身影,直至把消费者拖垮,以达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目的。如2007年6月,一家电视直销广告宣称:“某品牌手机售价1900元,它不仅具有防撞击功能,还可用太阳能充电,或用手电筒照射3分钟就能达到充电效果,如有质量问题全额退款。”本市消费者张先生由于轻信了广告而购买了产品,一次恰因不慎,他将手机从口袋掏掉便不能使用。消费者指出:“广告说产品不怕撞击,我的手机从不到1米的高度掉在地面就坏了,还说可以利用太阳能充电,这纯属虚假宣传,我曾将手机险些晒爆也未见其充电,出现问题后,对方说是人为损坏而置之不理。”受了损失的张先生投诉后,苦于销售商的无赖而使投诉陷入僵局,他只说是:“花钱买教训了。”

  对此问题,本报请教相关法律界人士进行分析,律师分析了广告之于消费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广告之于消费产生了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合同关系。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与经营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一般采取要约和承诺两种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一般情况下,广告不属于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但在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视为要约,消费者若根据广告购买了商品,就是与经营者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如上述手机广告应视为要约,因它从产品价格、性能、功效和服务允诺都标注得十分明晰,作为要约的要件基本构成,如果商品与广告不一致时,经营者就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二是侵权关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因受虚假广告误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提出赔偿。依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因违反规定,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律师分析,消费者完全可以起诉商品经营者,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梁素梅)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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