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排队打官司成本降低是主因
新《办法》施行后,出现了市民“排队打官司”的情况,对此,法院工作人员分析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当事人搁置纠纷,等待新《办法》实施后立案,导致案件突增。由于新《办法》是2006年12月19日向社会公布的,许多当事人了解情况后便搁置纠纷,待新《办法》施行后再行起诉。从新《办法》公布到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大港区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675件,比去年同期的820件下降了18%,而新《办法》出台后又出现了“排队打官司”的现象。法院工作人员分析,诉讼费用降低是案件增多的主因。
2. 一些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纠纷因诉讼费大幅降低流入法院。以婚姻家庭纠纷为例,新《办法》施行后费用降低,很多人便将可通过民政部门解决的离婚纠纷通过法院解决。
3. 成本降低,利益衡量使各种纠纷诉至法院。如确认村民资格纠纷诉讼费40元,居间合同纠纷诉讼费25元……诉讼成本降低使诉讼风险下降,当事人即使败诉,也不会有太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许多人尝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业内人士详解诉讼费用降低意义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志强认为,当前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从某种角度讲,这是当今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增强、人们之间交往的多元化所带来的纠纷增多的一种必然结果。然而,同时也应该注意到,人们将纠纷诉诸法院,也是法制化程度提高、社会在矛盾中和谐发展的表现。 王教授说,在传统观念中,人们往往认为法院受理案件增多意味着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增多,其实如果深加分析,便知这种现象正是表明了人们对法院依法裁判这种合法解决纠纷方式的认可,表明了人们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对法律社会调整功能的价值认同。
“实际上,从法制的角度讲,在纠纷面前,人们选择法院裁判的可能性越大,也就越说明社会法制化程度的提高,也就越说明法律对社会调整的权威,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王教授说,人们的法制观念越来越强,在诉讼门槛降低的情况下,会更多地选择通过诉讼这一法律渠道解决纠纷,这无疑会使社会更加和谐。
王教授说,每个人都希望和谐,社会需要和谐,但这种和谐的前提是解决矛盾的方式和谐。客观地讲,法是理性的,而司法的理性又会带动社会中法律观念理性程度的提高,在此基础上,如果大量不和谐的因素均通过规范的方式来解决,这本身就是一个人和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和谐程度提高的表现。 调解结案更合适 当事双方选的多
大港区法院统计数据显示,因为新《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新《规定》出台后,法院第二季度的简易程序适用率比去年同期上升了3.2%。诉讼费与案件结案方式挂钩,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案件调解率的上升。 由于新《办法》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当事人减半交纳诉讼费用,因此今年第二季度,大港区法院审结的659件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的180件、撤诉的219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3.8%。(吴彬)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