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部门今公布一批传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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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9-9 13:20:38 |
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9日电:传销损害了广大市民的利益,今天上午市工商局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传销案件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若发现流通领域中经济活动的不法行为,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
1“瑞尼维儿”既搞美容又搞保健
天津市瑞尼维儿商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至2006年底,以销售“瑞尼维儿”化妆品、保健品为名,在公司内讲课发展会员及美容店加盟,并要求会员必须以零售价7.5折的价格购买390元以上的瑞尼维儿产品,方可取得会员资格。美容店分别以零售价7折、6折、5折的价格购买瑞尼维儿产品5000元、10000元、30000元、50000元以上成为该公司的加盟店、形象店、中心店、旗舰店。推荐人可以享受被推荐人首次购买商品总额5%至10%的奖励。截至2007年1月,该公司利用上述手段现已发展会员46人、加盟店63家、形象店15家、中心店7家、旗舰店1家,销售金额190544.30元,获利44098.70元。上述行为构成传销行为,工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处没收违法所得44098.70元的行政处罚。
2“赫阳商贸”卖保健品也卖消费卡
天津赫阳商贸有限公司自2006年5月31日起,以购买者须首先购买公司销售的某品牌保健食品后,取得会员资格,并发展下线,从中获取奖励的方式从事传销活动。至检查时止,该公司共发展会员70余人。当事人还以传销模式销售某品牌消费卡,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至检查时止,共发展会员200余人。由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赵某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出国探亲未归,工商部门将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3“华夏神龙”什么都卖
天津华夏神龙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自2005年10月开始,通过销售华夏神龙系列酒、景泰蓝工艺品画、盐藻胡萝卜素等产品,且采用销售人员须首先购买其产品,取得加入公司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公司的资格,然后通过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方式,达到销售公司产品、牟取利益的目的。上述构成了法律禁止的传销行为,工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00元。
4名为介绍工作实为诱骗传销
当事人黄某2005年4月起开始在蓟县以介绍工作为名诱骗他人加入到该团伙中来,累计发展下线100多人,非法经营额300000元,获利20000多元。当事人刘某2005年4月起开始在蓟县以介绍工作为名诱骗他人加入到该团伙中来,累计发展下线80多人,非法经营额260000余元,获利10000元。黄、刘二人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所指的传销行为,工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二人行为以涉嫌犯罪,决定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林枫”服饰实为传销网络
当事人李某和云某二人加入林枫传销网络后,成立南开区伟达林枫服饰专卖店,在店内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授课,进行传销活动。至被查处之日,两人非法经营额已达150000元,非法获利20000元,工商部门依法对全部涉案财物及销售的服装样品予以扣留,并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王绍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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