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新闻中心 | 政 务 | 滨 海 | 财 经 | 娱 乐 | 酷 尚 | 专 题 | 社 区 | 生活家 | 乐活中国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信息内容 【字体:
特别关注新《劳动合同法》入职篇 在职篇 离职篇
[聚焦新年新法规:解读新《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合同法》今起实施 对几类人员不适用
[聚焦新年新法规:解读新《劳动合同法》] 信春鹰:劳动合同法对三个突出问题作出规定
2008-1-1 15:22:26
    简要内容: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1日电:劳动合同法今日起实施:企业规章违法可随时解除合同,解聘员工须具备三大法定事由,不签合同赔双倍工资。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1日电:劳动合同法今日起实施:企业规章违法可随时解除合同,解聘员工须具备三大法定事由,不签合同赔双倍工资。

    从今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昨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关系专家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告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认真学习、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否则,既侵害了职工权益,也将对自身不利。同时,专家对相关的热点进行了权威解读。

    企业规章若违法 可随时解除合同

    企业规章制度违法,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还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问隐私 劳动者有权拒答

    “你有没有男朋友”、“什么时候想要孩子”……昨天,家住江北的庞女士告诉记者,她前不久在一次面试中被问及这些问题,甚至必须通过尿检和妊娠反应检查,确定没有怀孕后,才能被录用。

    对此,专家称,为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单位都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作答。

    企业要解聘员工 须三大法定事由

    签约后可不可以随便解聘职工?专家称,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职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关于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有13项具体规定。过失性解除,以劳动者有过错为前提;非过失性解除,是依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身体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而不是劳动者过失引起;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是因经营状况不好出现问题了。这些都是法定依据,可以解除合同。

    不与员工签合同 企业赔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合同解除与终止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明确了合同内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规定了企业不与员工签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劳务派遣工应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等。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记者 童江华 黎静)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综合 编辑:文婷
相关链接
·让新《劳动合同法》“硬”起来
·新《劳动合同法》今起实施 对几类人员不适用
·广州企业突击裁员30余人:上百员工聚集讨说法
·年关突击裁员花样百出 员工竟因谈恋爱被解聘
·劳动合同法草案解读: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解读:员工炒老板鱿鱼不交违约金(图)
·权威解读《劳动合同法》:员工辞职不交违约金
·新年新法规 惠及万千百姓生活
·劳动合同法等一批新法律法规元旦起正式施行
·《劳动合同法》将实施 招聘信息不得写月薪面议
·派遣工不再是“二等公民” 将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聚焦新年新法规 惠及民生法力大
·新年多项新法规开始实施 惠及老百姓值得期待
·新法也有局外人 保姆等4类人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中多项内容对企业有利
·新劳动法解读:避免单位无期限对劳动者试用
·法工委:短期合同占已签订劳动合同60%
·盛华仁:3部劳动新法是立法新亮点
推荐新闻
最新更新
特别关注新《劳动合同法》入职篇 在职篇 离职篇
回望2007:理论界的典型记忆留在我们心中(图)
中华全国总工会致全国各族职工的元旦慰问信
就业援助撑起“零就业”家庭
高房价造成高压 各城市“蜗牛”现身说法谈房价
马英九新年新愿望:政府保证政权和平转移
视频:2008新年音乐会
杨洁篪:2007年国际形势和中国外交工作
让新《劳动合同法》“硬”起来
全国政协举行新年茶话会 胡锦涛发表重要讲话
新闻线索:
022-23620022
报料邮箱:
关于我们 | 视窗活动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人民日报驻天津记者站网络中心 京ICP00006号 津ICP备07000061号
〖人民网·天津视窗〗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